问题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选项D错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黄某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若对黄某提起公诉时,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应折抵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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