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黄某与吴某因争吵并殴打他人,检察院拟对黄某附条件不起诉。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正确选项是: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选项A错误,选项D错误。 法律分析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选项D错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黄某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若对黄某提起公诉时,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应折抵刑期。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黄某的考验期应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并且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根据黄某的犯罪行为轻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一贯表现等因素相适应,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需要注意的是,若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应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四章 录 用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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