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司法解释如下: 1、枪支,主要指法律规定的军用和民用各种枪支,如步枪、手枪、冲锋枪、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等。根据司法解释,私自制造的钢珠枪,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弹药,指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爆炸物,指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物品,如雷管、炸药、导爆索以及军用的手榴弹、地雷等,但理论上一般认为不包括烟花、鞭炮之类的娱乐用品; 3、非法制造,主要指包括非法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行为。将已报废的枪支进行修理,使其恢复射击功能,也应视为制造; 4、非法运输,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