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该代理行为具有效力吗 |
释义 |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该代理行为不具有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签别人的名字合同有效吗 签别人的名字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而代替被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是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而签他人名字的合同,效力待定,后续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否则无效。因被代理人存在过失,导致表见代理情形发生的,合同有效,但对方当事人是恶意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包括什么 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自我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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