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来说,法律层面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和规范、依据非常有限,各地法院基本上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来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