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买房合同后,在满足以下条件下是可以退房: 1、开发商一套房产签订两次买卖合同,即一房二卖,由于此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个买房人不可能实现购买目的,所以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2、开发商擅自将已出售房产抵押,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论房屋是否交付,买房人均可要求退房; 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恢复,买房人可要求退房; 5、房屋误差面积超过约定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买房人如不愿按实际面积购买房屋,可要求退房; 6、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7、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8、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 9、存在合同欺诈的情况; 10、出现在建工程转让的情况也可以选择退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