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编制是否面向失信人子女?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不会影响子女的政审,但被执行人本人在交通、住宿、购房、办公、教育、保险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将受限制。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相应行为,但个人财产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 法律分析 可以。如果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的政审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结语 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一系列不得进行的高消费行为。对于自然人被执行人而言,包括乘坐高级交通工具、在高档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等。此外,还包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对于单位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对于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会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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