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运输法院是干嘛的 |
释义 | 我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创建于1954年3月,至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将会普遍的建立。主要会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铁路运输法院受案的范围是: 1.我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管辖。 3.由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并且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4.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实施。 【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行为; (二)会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行为;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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