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它的组成可由同级党组织提名,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党委发文公布。除此以外,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都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国共青团章程》第八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中国共青团章程》第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