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减免标准及细则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