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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释义
    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一)政治素质。
    (二)道德品行。
    (三)能力素质。
    (四)心理素质。
    (五)学习和工作表现。
    (六)遵纪守法。
    (七)廉洁自律。
    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般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单位,了解在基层的工作表现和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况。
    (二)对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一般应当到就读的高校和服役部队深入了解学习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对于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情况。
    (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五)对于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甄别、准确认定其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对考察人选应当进行实地考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函调、委托考察等形式代替。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适当前置。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考察组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与考察人选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和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并回避。
    考察前,应当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提供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明确考察内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录用的前提条件、职务范围
    公务员录用制度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
    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报名和资格审查;
    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录用公务员的原则
    (1)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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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