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房屋买卖需要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后予以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