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9月1号房产契税新政策 |
释义 | 国家税务局于2021年8月发布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实施时间为9月1日,该公告对房产契税作出了如下新规定: 首先,规定了契税申请的基本单位,即契税申报时,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其次规定了计税依据,房产不同的转移方式所适用的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也就不同。根据该公告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参照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参照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再次,契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四,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4、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提交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第五,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第六,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4、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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