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