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诊所开办条件 |
释义 | 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如下: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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