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为老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 监护人 。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 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