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下遗嘱 |
释义 |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只要是符合相应的规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 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1、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3、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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