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并非合法夫妻,解除同居关系无需离婚,可协商或向法院起诉。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可构成事实婚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注意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结婚未登记,男女双方并非合法夫妻,而是同居关系。双方无需离婚,只需协商解除同居关系。若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如果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法律事实婚姻,双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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