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身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死囚犯 |
释义 | 死刑犯、无期徒刑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取决于判决类型,对于死刑、无期徒刑不存在起算问题;对于有期徒刑,刑期从刑满日起算,假释不影响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假释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日起算。 法律分析 一、死邢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1、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法》在第五十七条中作出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是怎样的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而附加于有期徒刑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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