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主要内容:遵义会议作出的四条决定: (1)毛泽东同志选为常委; (2)指定洛甫同志起草决议,委托常委审查后,发到支部中去讨论; (3)常委中再进行分工; (4)取消“三人团”,仍由最高军事首长朱德、周恩来为军事指挥者,而周恩来同志是党内委托的对于指挥军事上下最后决心的负责者。 (5)肯定了毛泽东同志的正确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