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章程剥夺股东查阅权,公司能否以此拒绝股东查阅 1、不能。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 二、股东行使查阅权有什么限制 1、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由《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的,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难么如何认定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了?虽然公司法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推定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或者纠纷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抗辩理由。 (3)应当知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亦可行使账簿查阅权,公司不得以其应知账目情况而故意行使账簿查阅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