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国立法中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五项 通过对公司高层的禁止行为的规定,明确指出公司董事等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本质上也是禁止同业竞争,督促企业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