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一、哪些动产物权需要登记 动产物权自交付起就设立,只是一些特殊动产物权除交付外,在进行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一)交付生效。 (二)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约定生效。 (四)登记生效 (五)因法律事件生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动产物权执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因继承或受遗赠生效。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条规定强调的是继承或者受遗赠动产的取得的有效时间,即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