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弃婴处理流程为:1、公民发现弃婴后,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收留和擅自处理。2、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根据属地原则到当地区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申请安置该弃婴。3、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机关为弃婴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户籍登记手续。4、正式入院的弃婴,由儿童福利院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抚育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