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
释义 |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 (1)转让宗地的具体位置(部位)和面积,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2)转让宗地的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情况;包括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受让方、出让的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开发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土地及工程现状等; (4)签订出让合同后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5)房地产抵押的情况; (6)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双方、转让价格等; (7)是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订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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