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需要考虑个人风险的特点,但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很好地体现个人风险的特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合理确定各项费用和负担比例,并且保证相同的风险负担相同的保险费用”。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当实行有保险先赔、有保险随时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 虽然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体现个人风险的特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可能会采用统一的标准来制定保险费率,因此并不能完整地体现个人风险的特点。而且,在交通保险中,虽然法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但是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保险费率与个人风险特点不完全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