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5、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