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不适用9%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延长其免税期限。如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农机、农机零配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机享受增值税优惠,不等于农机零配件也享受增值税优惠,农机零配件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政策范围。换言之,农机零配件销售属于应征税项目,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2113》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不适用9%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