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税税率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不同税率在进口货物中的应用。协定税率适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最惠国税率适用于WT0成员国或地区的货物,特惠税率适用于签订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此外,还存在暂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的应用。 法律分析 1.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2.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0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同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 各类税率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和贸易协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协定税率适用于我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订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普通税率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此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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