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着重从账务上查真伪 |
释义 | 1.从资金来源上进行查控。对账务不健全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可发现,企业的进货和库存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反而更少,在往来的“应付账款”中数额也不大,两者对比,悬殊较大,再看《资产负债表》也可以发现问题。深究起来,是投资者不想把自有资金或各种借款放在账上反映,而藏在账外经营。 2.从数量上进行监控。对销售大宗商品企业,从数量上进行检查,能发现它有悖规律的真相。如:检查一个摩托车销售公司时发现销售数量和购进数量不对称,对比关系有纰漏。检查人员用会计恒等式进行逐月计算,年度累计,通过综合归纳,用事实说明账实不符,使该企业不得不承认有做假账的企图。 3.在结转成本上进行细查。一般产品的入库、销售出库的结转,在保管手续及会计操作上都比较紧凑。但想做假账的企业,在结转成本上有任意性。有个校办企业为把利润额套在免征的计税所得额范围内,随便增大销售成本,降低利润额,造成账表不符,检查人员查实后,依法进行了补税罚款。 4.对存货的计价进行核查。商品进入、发出与库存,它的计价在财务上有严格的规定。发出商品的计价要与实际成本一致,对价格的处理方法,不能随便变更。存货要按类别和品种设明细账,不能混淆。 5.在费用上的识查。有些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在费用上做手脚,如:用工资表虚增人员或随意增大办公和生产费用。检查人员需要检查工资表笔迹是否一人代签或几人互签,还要和生产流程对比。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目前尚无定论,相信人民法院会给出明确答案。由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都是依据原始凭证制作的,为了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为了监督大股东及经理依法管理公司,为了防止和纠正公司做假账,从法理上讲,应当允许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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