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从2020年起,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境内投资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如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湖北、河南、山东、福建、贵州、重庆、四川等地区均已出台了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相关规定。例如: 1、北京:《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2、上海:《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0)1号)第五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对于存续的境内企业,一旦发生股权并购(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虽由于外资并购行为导致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但原中方自然人股东仍可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同理,境内自然人可以“曲线救国”的方式实现入股外资企业的目的:先设立境内公司,然后由外国投资者实施股权并购,借此完成合资企业的设立。 一、外资的概念 外资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经济学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将外资理解为国外资本(ForeignCapital)、国外货币(ForeignCrrency)或国外资金(ForeignFnds);二是指外国投资,即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行为;三是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这是从投资主体上来界定其含义的。 二、购买外资股份的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或个人时,由于受到跨境支付外汇管制等因素,境内收购方向境外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一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即目标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二是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