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安置办法有: 1、各地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 2、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3、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一些企业表示,每年真正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人数只占计划招工的1/5。企业接收大学生后一两年内流失率在30%以上的达到被调查企业总数的半数以上。 对此,一些高校大学生表示就业必须吃苦只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脱离毕业生所学本质,也是导致大学生另谋职业的原因之一。 大学生稳定性、忠诚度和职业化程度不高,成为部分企业拒绝大学毕业生的理由。当竞争越来越激烈,当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先就业后择业”就成了社会和媒体广泛宣扬的理念,而随之形成的毕业生忠诚度问题也浮出了水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