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外交豁免权不能免除死刑。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可以是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可以是在外交特权之内的豁免。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1.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2.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3.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4.管辖的豁免;5.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豁免权对于死刑不是绝对豁免,享有绝对豁免权的是: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