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信托的职能有哪些 |
释义 | 1、物业管理职能。 2、金融功能是融资。 3、沟通协调经济关系。 4、社会投资功能。 5、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 信托职能是“受人之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如下的财产管理职能: 1.管理内容广泛:所有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殊性:为了受益者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如果发生损失,受托人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就不承担责任;因受托人违反规定的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方式的限制:受托人只能根据信托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在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信托的定义大相径庭。历史上对信任有过很多不同的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对信任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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