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旗县市区卫生局、盟妇幼、盟、盟研所: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信息管理,根据卫生部要求,决定在全盟范围内统一刻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各地接到通知后,组织当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统一模式,刻制专用章,并于2007年5月15日前完成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工作。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式样。《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2014年1月7日昆明已经发出云南首份新版出生证。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根据卫生部和公安部下发的通知,今天广州市正式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之前旧版的出生证必须全部停止使用。但各大医院均表示还未见到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预计要等到旧版的出生证全部使用完之后,才会全面使用新版出生证。市卫生局宣传处了解到,新版的出生证是由市卫生局下发到区县级妇幼保健医院,再由各区县级妇幼保健医院下发到本区各个医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