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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的简易诉讼详解
释义
    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一种简便审判程序。它与普通程序并存,但在程序上更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除特定情况外,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起诉和答辩方式简便,受理、传唤和审判组织简便,庭审程序简便,裁判文书制作可简化,审理期限较短。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基层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结语
    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一种简化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基层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具有起诉和答辩方式简便、受理和传唤方式简便、独任制审判组织、庭审程序简便、裁判文书制作简化等特点。此外,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总之,简易程序为基层法院高效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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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