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名称字虽不多,但意义万千,它远远超越了几个字的框架。作为企业字号,它体现了企业的信任度、核心竞争力、商誉,以及名称暗含的阴阳原理和它未来发展的健康性。不过公司的名称也不是随便取得,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公司名称使用限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他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二、公司名称的构成1、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上海(行政区划)+指南针(字号)+旅行社(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2、字号: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3、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1、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2、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2)企业集团;(3)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4)股份有限公司;(5)国有独资公司;(6)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7)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8)外商投资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他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