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限 |
释义 | 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仲裁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2、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按照立案审查标准对其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给予其不少于十日以上的答辩期,并视情况调整开庭时间。 3、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4、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只是规定了增加的情形。当然,增加当事人必定会涉及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这些期限参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 5、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可推之,举证期限以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宜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