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那离婚协议的约束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及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一、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是法律性质不一样。 具体而言,民法典合同编中所规定的合同,狭义上指的是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协议绝大多数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这些协议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上或者民法典上狭义的合同,而称之为其他协议。因此协议的范围是大于合同的。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协议”是个特定的概念。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等。 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在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在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3)各个意思表示须是一致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的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 1、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两个方面。《执行工作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作结案处理;如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2、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在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法律上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反悔,即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三、夫妻两人签的协议有效吗 协议书在本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与合同有冲突的,则应以后签的协议为准。 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民法典》中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民法典》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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