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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金可以申请第二次吗
释义
    失业金可以申请第二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没有次数限制,但多次领取后,还能否再次领取与缴费年限和已经领取的期数相关。在领取过一次失业金之后,缴费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必须再一次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时间,才能再次领取失业金。
    如果职工在领取过一次失业金之后再次失业,那么第二次失业金的领取时长,为本次领取时长加上上一次未领取时长的总和,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的时间。
    第二次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次失业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具体的发放金额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4、上大龄失业人员如果实现自谋职业,即使已经停缴社保费超过了6个月,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也将按月给予每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达3年。
    综上所述,失业金已领过一次还可以再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科,人社部门机构会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办理受理,若材料不全会退回材料并要求一次性补全,若不予受理则会明确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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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