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注销合作社流程如下: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