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10受理范围包括:警务类: 1、恐怖袭击; 2、刑事案件; 3、治安案件(事件); 4、群体性事件; 5、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 6、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 求助类: 1、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需要紧急救助; 2、人口走失,需要帮助寻找; 3、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需要紧急处置的。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程序如下: 1、如果属于受案范围先立案,然后侦查,再根据情况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干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昂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 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