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咋样才能认定为猥亵幼女 |
释义 | 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认定为猥亵幼女: 1、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2、实施了猥亵幼女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行为人是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一、强奸和强制猥亵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二、入赘男猥亵继女,强制猥亵妇女罪如何认定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三、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满足欲望为目的,用其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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