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等。 法律分析 我国省级政府包括:1、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2、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4、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政府的职能 我国政府的职能有: 1、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2、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 3、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 4、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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