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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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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