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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释义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的说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刑法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各国刑法典,一般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个别还有附则。编是刑法典的第一级单位,我国刑法将总则和分则列为两编,附则不另立一编,但性质上与总则、分则并列。把各种刑法规范科学而系统地纳入总则和分则之中,并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上述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体系,上述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根据上述标准,可以将刑法规范分为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中的但书所表示的是什么
    刑法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补充性但书,这种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使前段的意思更为明确;
    2、例外性但书,这种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3、限制性但书,这种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但书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但其限制入罪功能应仅具有间接的指引性,而不能直接援引但书的规定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作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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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