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志愿者服务证明怎样开 |
释义 | 如果志愿者只参加了一个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直接向该单位提出申请即可;如果志愿者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既可以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由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以向具备证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 (1)志愿者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志愿者编号等; (2)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 (3)出具主体信息,包括出具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负责人、经办人等; (4)其他信息,包括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如需补充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信息。 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 (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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