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公告在哪里发布 |
释义 | 破产公告一般会在法院公告栏、债务人企业、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等都是刊登公告的常规渠道,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一、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什么时候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 并且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未申报的后果等事项。 二、法院破产公告在哪里 法院破产公告,在人民法院报或中国法院网可以查询到破产债权申报的法院公告。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债权申报的公告都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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