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被告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交给无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置,导致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环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