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确认所在异地的公积金账户封存,在转入地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公积金6个月(含)后,可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业务:身份证原件、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名称及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地社保缴费记录原件(携带身份证到人社所窗口打印,加盖社保盖章)。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